政治
政府擬修《消防條例》引入「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 關閉重要設施須事先獲批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於5月5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時,就政府擬議的《消防條例》修訂建議作出詳細說明,指修訂目標是全面強化本港消防裝置的管理責任及監管框架,以汲取近年多宗嚴重火警的教訓。
今次修訂的核心建議之一,是引入「消防裝置負責人」制度,賦予物業管理公司在維護及管理大廈消防設施方面的法定責任,包括確保消防系統定期接受檢驗及維修保養,並保存相關紀錄。鄧炳強強調,消防安全的最終法律責任仍在消防處,引入物管公司責任並不等同將政府責任轉嫁,亦不應成為管理公司藉口增加管理費的理由。
另一重要修訂建議,是規定任何人士在關閉大廈主要消防裝置(如自動灑水系統、消防喉轆等)前,須事先獲得消防處的批准,以防止裝置在需要時因被擅自關閉而失效;同時擬新增多項刑事罪行,包括刻意干預或破壞消防設施,以加重阻嚇力度。
去年底宏福苑大火造成重大傷亡,消防設施管理問題受到社會高度關注。今次修例建議的推出,正是在宏福苑大火後對本港整體消防安全監管框架的全面檢視結果。
有關修訂建議將提交立法會審議,當局將積極聆聽業界及公眾意見,以確保修例切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