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
4月30日起禁公眾地方管有另類吸煙產品 違者罰款最高5萬元或監禁6個月
《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的最新修訂將於本周四(4月30日)正式生效,在公眾地方管有或使用電子煙、加熱式煙草產品(俗稱「加熱煙」)及其他另類吸煙產品均屬違法,即場定額罰款金額為3,000港元,若案件移交法庭處理,最高可被判處50,000港元罰款及監禁6個月,執法力度大幅提升。
法例涵蓋範圍廣泛
根據修訂後的條例,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管有或使用另類吸煙產品均屬違法,涵蓋範圍包括室內及戶外的各類公眾地方,例如購物中心、餐廳、公園、行人路及公共交通工具等。即使相關產品是供個人使用而非出售,同樣受法例規管。
衞生署強調,修例的目的是全面杜絕另類吸煙產品在香港的流通與使用,保護市民——尤其是青少年——免受相關產品的健康危害。另類吸煙產品雖常被標榜為較傳統香煙危害較小的替代品,但衞生署指相關說法缺乏充分科學依據,此類產品同樣含有尼古丁及其他有害物質,長期使用對健康構成實際風險。
旅客須特別注意
當局特別提醒五一黃金周期間訪港的內地及海外旅客,香港對另類吸煙產品的管制政策與許多地區存在顯著差異,旅客不應假設在本地使用電子煙或加熱煙是合法的。衞生署及旅遊業議會已在各主要口岸及旅遊景點加強宣傳,並安排以多種語言發出提示,以確保旅客在抵港前已充分了解有關規定,避免誤墮法網。
執法安排
執法工作將由衞生署及香港警務處聯合負責,人員將在各主要公眾地方展開定期巡查及執法行動。衞生署表示,執法初期將以勸喻教育為主,但對於屢勸不改的違規者,將依法採取檢控行動,務求令新法例的禁止效力得到全面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