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保安局:警員搜查電子設備須基於國安理由並持有手令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19日)就警方在國家安全調查中搜查市民電子設備的權限問題作出公開說明,表示警員須同時滿足基於國家安全原因及持有由法庭發出的搜查手令兩個前提條件,方可搜查市民的電話、電腦或其他電子裝置。
說明背景
鄧炳強的說明,是回應近期社會上部分人士對警方執法權力邊界的關注。近來有個別報道引發公眾對警方是否可以在無手令情況下檢查市民手機的疑慮,保安局今次的表態旨在釐清法律立場。
現行法律框架
保安局指出,根據香港現行法律,警方在一般刑事調查中搜查電子設備時,通常需要持有相關的搜查令,除非在特定緊急情況下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在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中,相關規定同樣要求符合法定程序。
鄧炳強強調,特區政府一貫尊重市民的合法權益,包括私隱權,執法行動須依據法律及法庭的監督進行,保障措施已內嵌於現行法律框架之中。
法律界的評估
法律界人士指出,保安局局長的說明有助澄清公眾的部分疑慮,但亦提醒市民,在實際執法過程中,了解自身的法律權利及在何種情況下可拒絕配合,仍是每位市民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如遇執法人員要求搜查電子設備,市民有權詢問相關授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