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區近月接連發生夜歸女子遭人從後尾隨並潑灑不明液體的案件,令區內居民人心惶惶。警方沙田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經深入調查後,於2月21日拘捕一名34歲姓張廚師,涉嫌與三宗同類案件有關。疑犯現被控三項「遊蕩罪」,案件今日(2月2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案件概要
- 疑犯:姓張,34歲,廚師
- 涉案數目:3宗
- 案發期間: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2月
- 案發地點:沙田區美田路一帶,近紅梅谷路行人天橋
- 控罪:三項遊蕩罪(《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
- 最高刑罰:監禁兩年
- 提堂日期:2026年2月23日,沙田裁判法院
三宗案件始末
第一宗:聖誕夜美田路伏擊
首宗案件發生於2025年12月25日晚上約10時。一名20餘歲女子獨自沿美田路步行回家,途經紅梅谷路行人天橋附近時,感覺有人從後方靠近。起初她以為只是路人,未有在意。但數秒後,她發現頭髮及頸部有不明液體滴落,觸感黏膩,帶有輕微異味。
事主回頭張望時,見到一名身穿深色衣物的男子正急步離開。事主隨即報警,警方到場後在附近一帶搜索,但未能即時尋獲疑犯。事主其後前往醫院檢查,所幸皮膚並無出現過敏或灼傷反應,液體化驗結果顯示並非腐蝕性物質。
首次拘捕與保釋
沙田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接手案件後,翻查案發地點附近的閉路電視錄影,鎖定一名男子的身份。警方於2026年1月8日以涉嫌「普通襲擊」將姓張男子拘捕,並在其住所搜獲相關衣物。然而,由於液體本身並非有害物質,加上事主身體並無明顯傷害,控方在證據搜集方面需要更多時間,疑犯遂獲准保釋候查。
第二及第三宗:保釋期間再犯
令人震驚的是,張某在保釋期間並未收斂,反而在2026年2月先後再犯兩宗同類案件。兩宗案件的作案手法與首案如出一轍——均是在晚間尾隨獨行的年輕女性,趁對方不備時從後方將不明液體潑灑在其頭髮或衣物上,然後迅速離開。兩宗案件同樣發生在沙田區美田路一帶,距離首案的地點相當接近。
兩名新事主在事發後均感到極度驚恐及不安,其中一人更表示事後數日不敢獨自外出,需要家人接送上下班。兩人均已報警求助。
警方再次拘捕 改控遊蕩罪
鑑於保釋期間再有同類案件發生,且作案手法及地點高度吻合,沙田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於2月21日再次將張某拘捕。經進一步調查後,警方決定以三項「遊蕩罪」向疑犯提出檢控。
「遊蕩罪」訂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條文規定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公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違法。該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法律界人士指出,控方改以遊蕩罪提控,而非普通襲擊罪,可能是考慮到潑灑非有害液體在「襲擊」的法律定義上較難舉證,而遊蕩罪的舉證門檻相對較低,控方只需證明被告在公眾地方遊蕩並意圖犯罪即可。
警方:疑犯與受害人互不相識
沙田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主管在記者會上表示,經調查後確認疑犯與三名受害人互不相識,案件並非涉及私人恩怨。警方初步了解,疑犯的行為可能與「個人情緒問題」有關,但具體動機仍在調查中。警方已安排疑犯接受精神科評估。
該主管又補充,疑犯在三宗案件中使用的液體經化驗後均為非腐蝕性及非有毒物質,但拒絕透露液體的具體成分,以免影響後續的司法程序。
區內居民反應
案件曝光後,沙田區居民尤其是美田邨及附近屋苑的住戶表示高度關注。有居住在美田邨的女居民表示,自從在業主群組中得知有人在附近尾隨潑液體後,她晚間外出已改為結伴同行,並會隨身攜帶警報器。另有居民批評,疑犯在首次被捕後獲得保釋,期間竟然再犯兩案,質疑保釋安排是否過於寬鬆。
沙田區議員已去信警方,要求在美田路及紅梅谷路一帶加強夜間巡邏,並增設閉路電視。區議員表示,雖然疑犯已經落網,但事件已對區內居民的安全感造成嚴重影響,有必要加強預防措施,讓居民安心。
夜間出行安全建議
- 盡量避免深夜獨自在偏僻路段步行,結伴同行為佳
- 行走時留意周圍環境,避免全程低頭看手機
- 若感覺被人尾隨,可走入便利店、食肆等人多的地方,或致電報警
- 選擇光線充足、人流較多的路線回家
- 可考慮隨身攜帶個人警報器
- 如遇可疑人物,即時撥打999報警或致電沙田警署2691 5757
案件今日提堂
案件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控方預料將申請將案件押後以便進一步搜證,並可能反對被告的保釋申請。辯方的立場及被告是否認罪,則有待庭上揭曉。如罪名成立,被告每項控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兩年。
警方重申,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滋擾或威嚇他人的行為,均可能觸犯法律。呼籲市民如遇到類似事件或發現可疑人物,應立即報警。沙田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的調查仍在進行中,不排除疑犯涉及更多同類案件的可能性,並呼籲其他可能的受害人主動聯絡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