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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首宗家屬入獄案 郭賢生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成判囚8個月 涉提取女兒教育保單

69歲的郭賢生今日(2月26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處理潛逃者的財產」罪成,判處監禁8個月。他被指試圖提取一份早年為女兒購買的教育儲蓄保險保單資金,而其女兒郭鳳儀(Anna Kwok)現為美國華盛頓「香港民主委員會」(Hong Kong Democracy Council)執行總監,是港府懸紅通緝的34名海外活動人士之一。此案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23條」)實施以來,首宗有被通緝活動人士的家屬被檢控並入獄的案件,引起本地及國際社會高度關注。

案情:提取女兒兩歲時購買的教育保單

案情透露,郭賢生早於女兒郭鳳儀年僅兩歲時,以父親身份為她購買了一份教育儲蓄保險保單,旨在為女兒日後的教育開支作長遠儲備。該保單由郭賢生本人供款多年,屬一般家庭為子女教育籌劃的常見理財安排。

然而,郭鳳儀其後因參與海外民主運動,成為港府根據《國家安全法》發出通緝令的對象之一,並被懸賞100萬港元緝拿。在郭鳳儀被列為「潛逃者」後,其在港的財產及相關資產即受到法律限制。控方指,郭賢生在明知女兒已被列為潛逃者的情況下,仍試圖從該教育儲蓄保單中提取資金,構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處理潛逃者的財產」罪行。

案件基本資料

  • 被告:郭賢生,69歲
  • 控罪:處理潛逃者的財產(《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 判刑:監禁8個月
  • 判刑日期:2026年2月26日
  • 涉案資產:教育儲蓄保險保單(女兒兩歲時購買)
  • 案件性質:首宗被通緝活動人士家屬被檢控及入獄的案件
  • 相關法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

女兒郭鳳儀:34名懸紅通緝海外活動人士之一

郭鳳儀(Anna Kwok)現居美國,擔任總部設於華盛頓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長期從事國際倡議工作,推動外國政府關注香港人權及自由狀況。她是港府及北京當局根據《國安法》發出通緝令的34名海外活動人士之一,每人懸賞100萬港元緝拿。

這批被通緝的海外活動人士分別在2023年及2024年被列入通緝名單,涉及的指控包括煽動分裂國家、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自通緝令發出以來,這些人士的在港家屬一直面對外界關注其可能承受的法律風險,而郭賢生案的判決正式確認了這種風險已成為現實。

「23條」處理潛逃者財產條款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於2024年3月23日正式生效,其中涉及「潛逃者」的條款賦予當局廣泛權力,包括凍結潛逃者的資產、撤銷其護照,以及限制任何人處理與潛逃者相關的財產。根據條例,任何人明知而處理被列為潛逃者的人士之財產,即屬犯罪。

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潛逃者財產」的定義範圍。辯方曾爭辯,涉案保單由郭賢生本人出資購買並持續供款,屬於父親的個人財產而非女兒的資產。然而,法庭最終裁定,由於保單的受益人為郭鳳儀,該保單在法律上屬於與潛逃者相關的財產,郭賢生試圖提取資金的行為已構成「處理潛逃者的財產」罪行。

女兒斥控罪「荒謬」

身處美國的郭鳳儀在判決後隨即回應,形容針對其父親的控罪「荒謬」。她指出,涉案保單是父親在她年僅兩歲時為她購買的教育儲蓄計劃,完全是出於一名父親對女兒的愛護,與任何政治活動無關。她批評港府以國安法律工具針對被通緝者的家屬,意圖透過打壓家人來向海外活動人士施壓。

多個國際人權組織亦對判決表示關注。有組織指出,此案開創了一個令人擔憂的先例——被通緝海外活動人士的在港親屬,可能僅因處理與子女或家人相關的日常財務事宜而面臨刑事檢控。這種做法可能對其他家庭產生寒蟬效應,令他們在處理正常家庭財務安排時噤若寒蟬。

首宗家屬入獄案的深遠影響

此案作為首宗被通緝活動人士家屬因「23條」被檢控並判處監禁的案件,其判例意義不容忽視。法律學者分析,判決確立了幾項重要原則:第一,「潛逃者財產」的涵蓋範圍可延伸至由第三方購買但以潛逃者為受益人的金融產品;第二,即使資產的原始出資人是被告本人,只要受益人為潛逃者,處理該資產仍可構成犯罪;第三,家庭關係並不構成豁免處理潛逃者財產罪行的理由。

案件同時引發社會對「23條」實際執行範圍的廣泛討論。有評論指出,34名被懸紅通緝的海外活動人士在港均有家人及親屬,這些家庭成員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涉及各種與被通緝者相關的財務安排。郭賢生案的判決意味著,這些家庭成員在處理任何可能被視為與潛逃者有關的資產時,均面臨潛在的法律風險。

「處理潛逃者的財產」罪行要點

  • 法律依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3月23日生效)
  • 罪行元素:明知而處理被列為潛逃者之人士的財產
  • 潛逃者名單:現有34名海外活動人士被列入通緝名單,各懸賞100萬港元
  • 財產定義:法庭裁定涵蓋以潛逃者為受益人的金融產品,即使由第三方出資購買
  • 本案意義:首宗家屬被檢控及入獄案例

案件的判決預料將持續引起本地及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港府方面尚未就判決發表評論,但一直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穩定,執法機構會依法處理所有涉嫌違反條例的行為。郭賢生是否提出上訴,目前尚未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