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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基幼稚園賄賂案14人罪成 涉賄款110萬元 法官:監禁無可避免

轟動全城的英基國際幼稚園(烏溪沙)賄賂案昨日(2月24日)在區域法院裁決,13名家長及1名充當中間人的商人全部罪成,涉及賄款總額約110萬港元。暫委區域法院法官陳慧嫻裁決後明確指出,監禁刑罰「無可避免」,各被告即時被還押候判,案件押後至3月31日判刑。

此案由廉政公署調查並提出檢控,揭露了一個圍繞國際學校幼稚園學額的行賄網絡。案件不僅涉及大量金錢交易,更折射出本港部分家長為子女爭取優質學額而不惜鋌而走險的社會現象,引起教育界及公眾廣泛關注。

前行政人員收受賄款 為12名兒童安排優先入學

案情披露,英基國際幼稚園(烏溪沙)前行政人員Fatima Rumjahn在2018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間,透過一名商人中間人收受來自11個家庭共13名家長的賄款,每宗金額介乎2萬至10萬港元不等,合共約110萬港元。作為回報,Rumjahn利用其職務之便,為12名原本排在輪候名單上、甚至因逾期申請而未獲安排面試的兒童,安排優先取錄入讀K1班。

控方在審訊中指出,涉案兒童原本按照正常程序均未能獲得入學資格。部分兒童被列入輪候名單,另有部分則因家長遞交申請過遲,根本未被安排進行入學面試。Rumjahn收取賄款後,繞過正常的收生程序,直接將這些兒童列入取錄名單,嚴重損害了學校收生制度的公正性。

案件基本資料

  • 裁決日期:2026年2月24日
  • 涉案學校:英基國際幼稚園(烏溪沙)
  • 被告人數:14人(13名家長 + 1名商人中間人)
  • 被告年齡:35至48歲,來自11個家庭
  • 賄款總額:約110萬港元
  • 每宗金額:2萬至10萬港元
  • 犯案時期:2018年9月至2021年3月
  • 涉案兒童:12名獲優先取錄入讀K1
  • 控罪:共13項——12項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罪、1項煽惑代理人索取利益罪
  • 相關法例:《防止賄賂條例》
  • 判刑日期:2026年3月31日

13項控罪全部成立 涉串謀及煽惑罪

14名被告合共面對13項控罪,包括12項「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及1項「煽惑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全部根據《防止賄賂條例》提出檢控。經過審訊後,暫委區域法院法官陳慧嫻裁定所有控罪成立。

控方陳詞指出,涉案的商人中間人在整個行賄網絡中擔當關鍵角色,負責聯繫有意為子女爭取英基幼稚園學額的家長,並居中安排將賄款轉交予Rumjahn。中間人從中收取佣金,形成一條有組織的利益輸送鏈。

法官陳慧嫻在裁決時嚴詞指出,各被告的行為嚴重破壞公眾對教育制度公正性的信心。她強調,行賄以換取子女入學機會的行為,不僅違反法律,更對其他循正常途徑申請入學的家庭造成極不公平的待遇。法官明確表示,考慮到案件的嚴重性及涉及的公眾利益,監禁刑罰「無可避免」。

被告即時還押 押後至3月底判刑

法官裁決後,14名被告全部被即時還押候判。辯方曾就部分被告申請保釋等候判刑,但遭法官拒絕。法官認為,鑑於案件罪行嚴重,且已明確指出監禁刑罰無可避免,被告在判刑前應繼續被羈押。案件押後至2026年3月31日進行判刑聆訊,届時法庭將就各被告的具體刑期作出裁決。

法律界人士分析指,根據過往同類賄賂案的判刑基準,涉及教育範疇的貪污案件通常被法庭視為嚴重罪行。考慮到本案涉及多名被告、行賄時期長達兩年半、賄款金額達百萬元級別,加上案件對公共教育制度的衝擊,各被告面臨的刑期不容樂觀。

廉署調查揭發行賄網絡 英基全力配合

本案由廉政公署負責調查。廉署經深入調查後,成功揭發整個行賄網絡的運作模式,並鎖定所有涉案人士。廉署發言人在裁決後表示,此案彰顯廉署對打擊各類貪污行為的決心,不論涉及公營或私營機構,廉署均會嚴肅跟進。

英基學校協會在案件調查期間向廉署提供全面協助。英基方面早前已就事件發表聲明,強調協會對貪污行為零容忍,並已採取措施加強內部監管及收生程序的透明度。據了解,涉案的前行政人員Rumjahn已不再受僱於英基學校協會。

國際學校學額競爭白熱化

此案的社會背景,是本港國際學校學額長期供不應求。英基學校協會旗下的幼稚園向來受家長追捧,每年收到的入學申請遠超可提供的學額。烏溪沙校舍位處馬鞍山區,服務新界東的國際家庭及本地家庭,K1學額尤其搶手。

教育界人士指出,國際學校學額緊張的情況在近年持續惡化,部分熱門學校的學額競爭比例可高達十比一甚至更高。這種供求失衡的局面,客觀上為貪污行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多名教育界立法會議員已就此案促請政府檢討國際學校的規管機制,確保收生程序的公平性及透明度。

案件的警示意義

本案是近年本港涉及教育範疇最大規模的賄賂案之一,涉及人數之多、金額之巨、時間跨度之長,均屬罕見。案件的裁決向社會發出強烈訊息:任何人試圖透過賄賂手段為子女謀取入學優勢,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

法律學者分析指出,《防止賄賂條例》對於私營機構僱員收受利益的規管同樣嚴格。學校行政人員作為僱主的代理人,在執行收生職務時收受家長的金錢利益,已明顯構成條例所禁止的行為。而家長作為行賄的一方,同樣須承擔刑事責任。

廉政公署呼籲市民,如發現任何涉及教育機構的貪污行為,應即時向廉署舉報。廉署強調,所有舉報均會嚴格保密處理,舉報人的身份絕對受到保障。

《防止賄賂條例》相關條文

  • 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第9條):任何代理人未經其主事人許可,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在業務上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行為的誘因或報酬,即屬犯罪
  • 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第9條):任何人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作為代理人在業務上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行為的誘因或報酬,同屬犯罪
  • 最高刑罰: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