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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歲時評人黃國恩涉煽動案轉區院 最高囚7年 首宗披露國安調查檢控

71歲時事評論員黃國恩(筆名「黃安彥」)涉嫌在YouTube頻道發布煽動性影片,案件近日經裁判法院批准轉介區域法院審理,最高刑罰由裁判法院的兩年大幅提升至七年監禁。此案同時涉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23條」)中首次被使用的「披露國安調查詳情」罪名,引起法律界及傳媒界廣泛關注。

兩項控罪涉2,400段影片

黃國恩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是「明知而發布煽動刊物」,指他在2025年1月3日至12月6日期間,在其YouTube頻道發布煽動性內容,意圖煽惑公眾對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控方指其影片內容包括對王福閣大火等事件的評論,涉及煽動性言論。

第二項控罪是「披露國安調查詳情」,屬《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8條下的首宗檢控。控方指黃國恩於2025年12月2日前往警署配合調查後,翌日即在YouTube發布了一段長約一小時的影片,詳述會面過程及被提問的內容。

案件基本資料

  • 被告:黃國恩(筆名「黃安彥」),71歲
  • 背景:前電台時事節目主持人、前《蘋果日報》專欄作家
  • 被捕日期:2025年12月6日
  • 正式控告:2025年12月8日
  • 控罪:煽動刊物罪 + 披露國安調查詳情罪
  • 最高刑罰:每項控罪7年監禁
  • 法律代表:無(自行辯護)
  • 保釋狀況:被拒,還押候審

控方需審閱海量證據

案件的複雜程度從控方需處理的證據規模可見一斑。負責檢控的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盧冠豪向法庭表示,需要額外六星期時間審閱約2,400段影片,當中大部分每段長逾30分鐘。警方在搜證過程中檢獲15部電子設備,包括手提電腦及手機。

案件最初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由指定國安法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審理。控方其後以案件嚴重性為由,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以獲取更高的量刑權力。裁判法院對煽動罪的最高刑罰為兩年,區域法院則可判處最高七年。

保釋被拒 法官指不能確保不再危害國安

黃國恩曾向法庭申請保釋,但遭到拒絕。法官表示,不能確信被告獲保釋後不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自2025年12月被捕以來,黃國恩一直被還押候審。

值得留意的是,黃國恩在整個司法程序中沒有法律代表,選擇自行辯護。此情況在涉及國安法的案件中較為罕見,因為相關案件通常涉及複雜的法律爭議。

「23條」新罪行首次應用

此案最具法律意義的一點,是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8條提出檢控。該條文於2024年3月生效,規定任何人在國安調查過程中取得的資料,不得未經授權披露。違反者最高可被判處七年監禁。

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條文的首次應用具有重要的判例意義。此前,社會上對於被調查人在配合國安調查後,能否向公眾講述自身經歷一直存在模糊地帶。此案的結果將直接影響日後同類案件的處理方式及公眾對國安調查流程的認知。

新聞自由討論

保護記者委員會(CPJ)已就此案發表聲明,呼籲港府釋放黃國恩。聲明指出,黃國恩的YouTube評論活動屬於新聞評論範疇,不應受到刑事追訴。案件的後續發展,料將持續引起國際傳媒組織的關注。

案件將於稍後在區域法院再提堂,屆時控方預計將完成證據審閱並提交控方案情。由於案件涉及大量影片證據及新法律條文的首次應用,審訊時間預計將相當漫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