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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建議剔除《蘋果日報》三公司註冊:列為「受禁組織」最高囚14年

保安局昨日(2月11日)宣佈,已向與《蘋果日報》相關的三間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下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剔除其公司註冊。三間公司分別為蘋果日報有限公司(Apple Daily Ltd)、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Apple Daily Printing Ltd)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AD Internet Ltd)。三間公司須於2月25日前提交書面陳述。

事件重點摘要

  • 涉及公司: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
  • 法律依據:《香港國安法》第31條及《公司條例》第360C條
  • 陳述限期:2026年2月25日
  • 剔除後果:成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受禁組織」
  • 相關刑罰:最高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14年

三公司均在國安法案件中被定罪

保安局指出,上述三間公司早前與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一同在《香港國安法》案件中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煽動刊物罪成立。三間公司各被判處罰款3,004,500港元。黎智英本人則於2月9日被判處監禁20年。

法庭在審理過程中認定,三間公司透過出版物及網上平台,發佈具煽動性的文章及內容,並串謀請求外國對香港實施制裁,違反了《香港國安法》的相關條文。

法律程序及依據

保安局今次的行動依據兩項法律條文。首先是《香港國安法》第31條,該條規定公司被裁定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可被責令暫停營運或吊銷牌照。其次是《公司條例》第360C條,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保安局局長建議下,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剔除公司的註冊。

根據程序,三間公司在收到書面通知後,可於限期前(2月25日)向保安局提交書面陳述,就建議提出反對意見。保安局在考慮任何陳述後,將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最終建議。

剔除後即成「受禁組織」

一旦公司註冊被正式剔除,三間公司將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被列為「受禁組織」。根據該條例,任何人與受禁組織相關的活動均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14年。

受禁組織的相關罪行涵蓋範圍廣泛,包括但不限於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參與其活動、為其提供財務或其他支援等。法律界人士指出,這意味着任何人如在公司被列為受禁組織後仍以任何形式與之關聯,均有可能觸犯法律。

《蘋果日報》的興衰歷程

《蘋果日報》於1995年創刊,是香港曾經發行量最大的報章之一,以大膽敢言的編採風格著稱。報章在高峰時期日銷量超過50萬份,並率先發展網上新聞平台,在香港新聞界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2021年6月,《蘋果日報》在一系列國安法執法行動後宣佈停刊,結束了26年的出版歷程。其後,多名高層及編採人員被捕及被檢控,案件歷經數年審訊,至今陸續進入判決階段。

案件的深遠意義

法律學者分析指出,保安局今次的行動是《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首次循公司註冊剔除程序處理被定罪的機構,具有標誌性意義。程序的啟動意味着涉案公司將從法律上徹底終結其存在,而非僅停留在罰款層面。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今次行動彰顯了特區政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決心,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及個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局方強調所有法律程序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